欠债还钱

不移至理

但是否随时都可以索要欠款呢?

错!错!错!

一起来看下今日的事例

事例一

案情回忆

2008年1月1日,段某向李某出具5000元借单,约好告贷利息贰分、告贷期限半年。

因段某未予归还,李某于2023年诉至法院,要求段某归还;段某抗辩称该告贷产生在2007年,至今已长达16年,期间李某未要求归还,鉴于两边曾是老友联系,现仅乐意付出1000元。

审理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李某与被告段某之间的告贷约好有告贷期限,在告贷期限届满时,被告段某未予归还告贷,原告李某即知晓其权力遭到危害,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开端核算,原告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段某催要过告贷,或产生其他诉讼时效期间间断、中止和延伸的事由,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11年6月30日届满。故就案涉告贷清偿责任,因被告段某提出诉讼时效的有用抗辩,原告李某的该项民事权力不受法院维护。